极目新闻通讯员 张雪莉
3月28日从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孙某因售卖含有违禁化学物的减肥药被判十倍赔偿,合计12000余元。
大冶法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殷某也时常因为身材微胖而感到焦虑。2023年9月,殷某看到不用管住嘴,也不需要迈开腿,就能变瘦的减肥药广告,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从孙某处购买了10粒试吃。服用几天后,孙某发现减肥效果显著,便再次从孙某处购买了两盒正装药,两次购买合计1200余元。
服用十多天后,殷某却明显感到心慌难受、身体不适,便和孙某沟通退货退款,但孙某否认减肥药有问题,拒绝退货退款。
为此,殷某将减肥药送至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含量为95.2g/kg。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确规定: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于2010年10月30日起在我国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孙某出售的减肥药含有西布曲明,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殷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十倍赔偿货款,并支付检测费用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其中明确:“因使用西布曲明可能会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现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因孙某销售的案涉产品包装上没有法律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且产品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殷某要求孙某退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故依法判决。
法官提醒,在购买减肥产品要谨慎辨别,切勿盲目相信夸大其词的产品宣传,不可轻信减肥药的疗效宣传,要做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