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传统委托拍卖模式逐渐暴露出覆盖面窄、成本高、效率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弊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上线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了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
昨天(2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网拍指导意见》),《网拍指导意见》针对哪些新问题、新情况作出了回应?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7年最高法上线网络司法拍卖系统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成交率63.72%,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累计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97.01亿元。实践证明,网络司法拍卖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便捷,极大提升了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和处置效率,降低了拍卖成本,减少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但近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法执行局执行指挥管理室主任 马岚: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执行行为本身不够规范、影响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比如,有的执行法官没有全面查明拍卖财产具体状况、权属关系,就上网拍卖,导致买受人成交以后发现“货不对板”,从而引发后续争议。
另一方面是外部人员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问题不断凸显。马岚举例说:
马岚:比如有些外包人员利用拍卖辅助工作牟取不法利益,还有不法人员擅自侵入拍卖房产,干扰竞买人看房,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骗取财物。
《网拍指导意见》共12条,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流程,主要规定了拍前财产调查和询价(1—4条)、拍卖中的变价处置(5—7条)、拍卖的管理监督(8—12条)三大部分。其中一些机制创新型条款尤为引人关注。
比如,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处置的规定。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处置财产的评估价、成交价、抵债价偏低,提出质疑,并申请由其自行处置财产。虽然最高法此前在相关文件中,已经探索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处置,但是适用比例很低。最高法执行局执行指挥管理室副主任杜圣杰说,此次《网拍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细化:
杜圣杰:针对第二次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张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以高于流拍价对拍卖财产进行处置,而暂不启动我们通常的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
同时,《网拍指导意见》明确三点规则,最大限度实现处置财产价值,平衡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杜圣杰:一是自行处置的期限不超过60日,这主要是为防止自行处置的周期过长影响执行效率;二是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成交后,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也交付了全部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受人就可以拿着裁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消除买受人的后顾之忧;三是支持买受人通过融资支付案款,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手续的,这时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的手续。
条文中有不少补充完善型条款,主要起到“打补丁”的作用,比如刑事案件财产执行问题。
马岚:刑事涉财执行的财产处置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对于财产刑案件、没有被害人的刑事退赔案件,必须要对执行财产进行变价,然而此类案件涉案财产往往权属关系复杂、变现难度非常大。
2014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针对这些问题,设计了特殊的财产处置方式。
马岚:也就是对于这类案件所涉财产的拍卖,在国家财政机关、被害人等权利主体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的情况下,就可以不拘于民事执行拍卖程序的一般规定,实行无保留价拍卖,从而尽快实现追赃挽损目的。
执行实践中,个别法院机械适用无保留价拍卖,对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时,未设定符合财产价值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过分依赖市场对价格的检验,但在参与主体有限、保证金低、加价幅度小、竞价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拍卖程序过于繁琐冗长、高价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成交,“1元”起拍问题广受关注。
马岚:针对这些问题,这次《网拍指导意见》专门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刑事涉案财产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是否同意以物退赔。不同意的,才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此外,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如果确需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对适用程序严格把关,尤其在拍卖前要确定合理的保证金、加价幅度,并须经合议庭评议,最后还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建设工程的处置一直是执行财产处置中的难题,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疑难复杂。尤其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可能涉及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过程中或完成后,经常面临相关主体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造成执行程序迟滞,甚至因未及时保护优先权人权利引发执行回转等问题。对此,《网拍指导意见》也作出了回应。
杜圣杰:《网拍指导意见》要求执行法院在处置建设工程价款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基本思路是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和明确权利人权利救济途径。
《网拍指导意见》明确在建设工程处置过程中,法院不能消极等待权利人进行申报,而应当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主动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
杜圣杰:《网拍指导意见》明确法院在执行实施阶段,要对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进行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以“以房抵债”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处理程序。如果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就应当停止对相关标的执行。
条文中还有部分加强管理型条款。比如要求建立网络司法拍卖重大事项权力清单,严格合议和报批程序;要求加强对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要求依法打击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
监制丨樊新征 张棉棉
记者丨孙莹
编辑丨章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