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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帮办|市民吃自助餐拉肚子,涉事餐厅全程陪同就医,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

极目新闻 2024-07-26 00:32:49

极目新闻记者 张秀娟

实习生 刘沛琳

7月23日,市民许女士拨打极目新闻热线求助称,7月21日,自己与同伴安女士在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一餐厅用餐后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在餐厅服务人员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事后,双方在沟通赔付方案时,未达成一致,遂寻求媒体帮助。

消费者吃自助餐半小时后出现上吐下泻

“7月21日下午,我们根据某短视频平台的推荐前往该餐厅用餐,吃的是自助餐,两人一共消费516元。”据许女士回忆,当日16:30开始用餐,到了17:00,同行的安女士便感到肚子不适,随后症状加剧,每隔五到十分钟便需前往厕所,上吐下泻。随后,她们在网上迅速下单购买了蒙脱石散等止泻药物,但症状并未得到有效缓解。

消费者当天下单菜品

自助餐品

面对突发状况,许女士要求店内员工陪同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在她们展示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急诊病历上,记者看到,安女士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在其血液检验报告单上,白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比等指标均呈上升趋势。当天,安女士被安排了输液治疗。

安女士急诊病历

安女士化验单

据许女士自述,到了7月22日凌晨,她自己也出现了不适症状,怀疑是急性胃炎。22日下午,她去医院就医,并做了血液检测。在许女士提供的血常规分析检测报告单上,记者看到,许女士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单核细胞绝对值与嗜碱细胞绝对值呈上升状。“医生在看了我的血常规检验报告后,说是由细菌感染引起的急性胃炎。”许女士说。

许女士化验单

7月23日,许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尽管经过连续两天的输液治疗,安女士目前仍感身体不适,食欲全无。“这就是餐厅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我们吃坏了肚子。”许女士表示,在与商家沟通后续的治疗费用时,他们表示不负责,也拒绝跟我们沟通协商。

餐厅表示愿意退还餐费

7月23日,记者向涉事餐厅了解情况,餐厅厨师长吕先生表示,自己全程陪同了许女士与安女士在医院的治疗,并垫付了共计752.5元的治疗费,并且愿意退还两位的餐饮费。“然而,在治疗过程中,她们还向我提出要支付6000元的损失赔偿。”面对这一赔偿金额,吕先生表示不解。随后,他向记者发来了一段录音。在录音中,两位消费者解释:“这6000元包含了餐饮费、后续治疗的费用以及这几日的误工费、在汉的住宿费用等。”

医院消费记录

面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餐厅并未答应。餐厅负责人易先生告诉记者,医生并没有明确指出两位消费者患病的具体原因,并且在到店前两位消费者吃了什么,餐厅无从知晓。“消费者在就餐半小时后就出现了不适症状,很难完全认定是餐厅的食品有问题。”易先生还表示,“消费者索要的6000元也计算得不清不楚。”

许女士则表示自己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计算的。“根据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我们当天餐费是258元一人,不足1000元的要按1000元来算,所以两个人就是2000元,我是按照最低的赔付标准来算的。”她说。

当记者进一步询问具体6000元的包含内容时,许女士则表示“不要纠结金额,现在是人的健康安全。”

具体赔偿金额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7月24日,记者了解到,许女士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收到投诉后,武昌区市场监管局水果湖市场监管所到涉事餐厅进行取证、调查。经查,门店现场公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所有进货单据均做到索证索票,工作人员还要求店家对顾客当天所吃食材的来源和总体销量做一个盘点,看有无类似食品安全问题。商家表示,食材均是当天到货、当天销售,在许女士用餐的同一天,并无其他顾客反映有拉肚子现象。

易先生表示:“既然是在餐厅出的事,我们没有推卸责任,第一时间送顾客去医院就医,并且承担了在医院的两天治疗费用,也愿意退还餐费,关于赔偿金额也可以商量,但不接受漫天要价。”在记者与许女士沟通后,她表示仅退餐饮费是不能接受的,赔偿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计算。她认为,“店方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150条规定,即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目前,双方就赔偿问题仍未能达成一致。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亮律师表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认定。“这个案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于证明消费者的肠胃不适与就餐之间,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事发时间来看,两者的相关性比较明显。但是这种相关性是否能够达到让双方成立因果关系的程度,需要法庭结合具体证据材料来进行综合判断。”

陈亮介绍,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证明标准的不同,刑事案件要求必须达到确实充分,而民事案件的举证,如果存在相反证据或真伪不明时,能够达到高度的盖然性即可。何谓高度盖然性?“就是说,通过种种证据表明有很大的可能性,或者说可以基本排除其他的可能,这样也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他说。

“关于赔偿方面,如果能证实突发疾病与食品安全的确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陈亮说。

责任编辑:刘明 值班主任:谢礼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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