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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俩的父母遭遇车祸去世,法官仔细甄选确定孩子监护人

极目新闻 2022-11-27 22:01:12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视频剪辑 邱睦

通讯员 刘辉


“谢谢阿姨,我一定会好好地生活下去。”近日,田琦(化名)对前来回访的法官张娟说道。同时,田琦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在一次车祸中,田琦与自己的父母阴阳两隔。一时间,田琦和弟弟田军(化名)成了无家可归的孤儿。好在法院为他们及时指定了监护人,姐弟俩过上了新的生活。

今年7月,田琦与父母在外散步时,其父母被一辆汽车撞到,后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田琦当时因为跑到路边采花,所幸逃过一劫。由于亲眼目睹自己父母出事时的惨状,田琦的心理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变得有些沉闷。

田琦的姑姑田芳(化名)见状连忙请来心理医生对田琦进行心理干预治疗。但是,另一个难题摆在了她的面前:由于父母去世,尚未成年的田琦和弟弟田军以后的生活怎么办?

思来想去,7月底,田芳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担任田琦姐弟俩的监护人。

“这个案件最核心的问题是田芳是否是田琦姐弟俩的适格监护人。”承办法官张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

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走访了二名未成年人居住地和祖母、外祖父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到,田琦姐弟俩的祖父多年前已经去世。祖母由于年事已高,年近七旬,加之受到儿子、儿媳意外去世的打击,现对田琦和田军的基本生活照料尚显吃力,无法履行监护人的其他职责。

而田琦姐弟俩的外祖父母也身患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经济来源并不充裕。并且,其另外两名子女,即田琦姐弟的舅舅、小姨尚属未婚,两人分别是在校大学生和外地务工人员。从家庭实际情况考虑,皆不适合担任监护人。

令人欣慰的是,此时,姑姑田芳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起作为田琦姐弟俩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法官张娟了解到,田芳与二位未成年人有较好的情感基础。田琦姐弟俩的父母意外去世后,主要由其姑姑对其进行生活照顾和心理疏导。对于侄子、侄女近期和远期的生活、学习也有较为合理的安排和规划。

承办法官与田琦姐弟交谈

经过征询田琦、田军的意见,姐弟俩表明希望在一起共同生活,不愿意和对方分开,“我们愿意跟随奶奶、外公、外婆及姑姑中的任何一方共同生活。”同时,田琦姐弟俩的祖母、外祖父母和小姨、舅舅均表示同意姑姑田芳当其监护人。

随后,张娟又征求了田琦姐弟俩居住地村委会的意见,村干部也表示,综合田琦姐弟俩所有近亲属的实际情况,由其姑姑田芳担任监护人更为合适。

9月中旬,蔡甸区法院正式批准了田芳的申请,指定田芳担任田琦、田军两人的监护人。

承办法官张娟向记者介绍,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指定,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确定其他愿意且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作为监护人。“这也是落实《民法典》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做法,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沐浴法治的阳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责任编辑:何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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