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法院:快递公司只需在7倍运费范围内赔偿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小曹怎么也没想到,一只价值6600元的玛瑙手镯交给快递公司寄出后,竟然变成了碎片,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就只能获得500元赔偿吗?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小曹是一名珠宝网店经营者。2023年10月,一位河北唐山的买家在她店里拍下一只价值6600元的玛瑙手镯。小曹通过快递公司下单寄件,支付了23元运费。然而,两天后她就收到了客户发来的反馈:手镯在运输过程中碎裂,无法佩戴。
客户要求退款,作为商家,小曹全额赔付了6600元。她联系快递公司协商赔偿,对方却表示只能赔偿运费的7倍,即最多161元。小曹觉得十分委屈:“快递员上门收件时没提醒保价,也没检查包装。现在手镯坏了,难道这损失全要我自己承担?”于是,她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快递公司拿出了一份“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条款以红色加粗字体写明:“若您未购买保价服务……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赔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他们强调,小曹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时,系统页面已经明确提示未保价物品的赔偿规则,用户也必须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条款”才能完成下单操作。
“我们不是按照物品价值收费,而是按照重量定价。”快递公司表示,“如果寄件人明知寄的是贵重物品却选择不保价,这是自身选择。”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曹将托寄物交付给被告快递公司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该托寄物发生损坏,被告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中,小曹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页面均有“未保价物品最高赔7倍运费,建议保价”的提示及“我已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勾选项目,选择不保价即表示接受风险,快递公司只需在7倍运费范围内赔偿。
鉴于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损失500元,法院予以认可,另判令快递公司退还23元运费。
至于小曹提出的2000元精神损失费和200元电话费等诉求,法院则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未予支持。
该案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尽量选择保价服务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消费者在邮寄物品时,应认真阅读快递单的条款内容,应在快递单物品信息栏填写详细的物品种类、数量、性质、价值;特别是邮寄贵重物品时,应当准确声明物品价值,慎重衡量物品价值,考虑风险因素,尽量选择保价服务并了解快递公司关于保价的相关规定,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并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