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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毒死两只狗被拘12天,狗主人不满要申请复议,法官:有人毒狗获刑3年多

极目新闻 2024-09-05 18:48:29 阅读量:

据红星新闻9月5日报道:再次提及爱犬的离世,北京的范女士仍伤感不已。今年5月,范女士所在的小区一居民刘某某指使范某某将装有碎火腿肠的白色塑料袋放在小区单元门东侧,致使范女士与另一邻居所饲养的犬只在食用塑料袋内碎火腿肠后死亡。经警方鉴定,该火腿肠与范女士家死亡狗的心血中均检出氟乙酸(盐)。

img-17255292006471c1b01ff6439409c3694ba1065f3356a.jpg关于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红星新闻)

日前,范女士收到警方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知刘某某与范某某被行政拘留12日后,她表示不能接受,并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是投毒。我们小区有很多小孩,如果误食了这个毒药,多可怕!”

类似事件多发,哪能一毒了之?

上述事件并非个例,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毒杀犬只事件在多地时有发生。

今年5月,河北廊坊一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养的两只边境牧羊犬突然死亡,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原因是食入含有鼠药的剧毒物。

家住四川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小区近期也有人毒杀犬只,已有5只宠物狗中毒死亡,还有3只正在抢救,其中包括她家的宠物狗花花。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的陈女士也说,今年1月以来,她家附近已有不少犬只中毒身亡,事发地的台阶上有不少切碎的火腿肠,沾着粉红色的粉末,初步判断是异烟肼(一种抗结核药,常被用于毒犬)。

今年2月25日,云南昆明马街春雨阳光小区业主反映,1月30日,小区有5只宠物狗先后死亡,均是中毒。而在去年前年,同样的事情也曾发生过好几次。

对此,有网友认为,一有不满就投毒,这太可怕了,也绝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在公共场所给犬只投毒,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幼儿误食的情况,对这种行为一定要依法严厉打击。

毒物是否危及其他居民是关键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重表示,涉案氟乙酸(盐)的成分可以理解为氟乙酸钠,是一种早期的合成杀鼠药,因为其强烈的对人毒性,已经和毒鼠强、毒鼠硅等被国家列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范某某在刘某某的指示下,将含有氟乙酸(盐)的碎火腿肠放在涉事小区内,其行为基本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王重表示,如果该行为还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追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img-1725529219475eb44809731fb92d8665a75d2aebef3be.jpg关于范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红星新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此前则向红星新闻表示,要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放了危险物质,二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投放毒物的行为仅仅针对邻居家的狗,且没有对其他居民或环境构成威胁,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投放的位置或方式可能危及其他居民,就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已有人因毒犬被判刑3年多

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孙志强看来,投毒杀犬在实践中不仅会产生相应的民事纠纷,也可能因为事件严重程度而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具体的责任分析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同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已有人因毒犬被判刑。2021年1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小区居民沙某、王某因不满小区业主在遛宠物犬过程中放任犬只在小区草坪上肆意拉尿,向小区草坪等公共区域投放涂抹鼠药的食物毒杀犬只,导致11条犬只中毒死亡。

不久,沙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6月,法院以沙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以王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贾永立介绍说,在实际案例中分多种情况,既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又要看他的客观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结合他们之前的办案经验,对于毒杀犬只的行为,基本上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受理报案然后立案侦查。

孙志强说,如果投毒的地点是公共场所,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公共场所投毒,不仅可能危及犬只的生命安全,还有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受访专家认为,向他人犬只投毒的行为,是否具有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危害性,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是向私人场所他人所有的犬只投毒,在犬只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是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公园等公共场所投放对犬类具有毒害性的物质,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极目新闻综合红星新闻、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叶晓英 值班主任:魏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