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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抵工资,同时坑了劳动者和消费者 | 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 2024-12-03 22:54:05 阅读量:

据新黄河报道,日前,有网友发视频称,工资被折换成购物卡,该购物卡需在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使用。而该购物卡在使用时遭到诸多限制,“有时会限制你每月只能1号购物,一次不能超过300元,有些人拿了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购物卡。”

工资被折算换成购物卡,而当员工用购物卡购物时,却发现刷卡限时段、限商店、限额度,妥妥的鸡肋。折换额度高的得N多次才能刷得回来,与“白条”欠薪性质无异,唯一的区别则是将“欠薪”玩成了担保换消费的游戏,这满满的套路将员工作为“劳动者”“消费者”的权益一起坑。

作为劳动者有获得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购物卡显然不属于货币形式,甚至还不如实物,用人单位用“购物卡抵工资”显然已属违法行为,而且就算购物卡折抵工资可以足额刷卡购物,也事实上侵害了员工对薪资自由支配的权利。

而作为消费者有购物消费最起码的知情权、选择权,商家与用人单位合作,为用人单位相关债务清偿提供担保,用抵扣工资消费置换债权债务,就应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发卡没有公开商业预付卡相关信息,且限额度限门店限时间属于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明显违法侵权。

用人单位与商家的“合作式欠薪”,说到底是变相对员工工资的“软拖欠”。利用员工的弱势和“心软”,祭出“购物卡折换工资”,让员工有了看起来无奈的“次优选择”,可以消费总比欠着数字强。

而多方清算运营债权债务,引入商家介入,商家获得绑定消费的预期,而欠债方则赢得支付“时间换空间”的喘息之机、甚至是降低资金财务成本,而对员工刷卡设限则是支付信用的风控操作,多赢背后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惨输。

对“合作式欠薪”侵权不能放任。类似“购物卡抵工资”的骚操作可能是少数,但部分企业运营困难,经营支付出现卡顿,形成复杂的债务关系的现象,导致企业员工处于经济链条末端,缺乏博弈能力,可能出现形形色色的“花式欠薪”,应当引起重视。

劳动监察机构应当更加重视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监管,督促企业规范工资支付。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形形色色的预付消费抵工资的伎俩,劳动监察部门与商业监管机构也应当联手设防,从严限制。

此外,政策层面也宜未雨绸缪,加大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强其保就业、保工资的能力。

撰稿 / 木须虫(职员)

责任编辑:叶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