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文清蔓
11月20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会上表示,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要既监督“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又防止“该减不减”“该放不放”。(11月20日澎湃新闻)
“纸面服刑”“提钱出狱”是指罪犯不进监狱服刑,却违规利益勾兑,伪造证明材料,使生效判决停留在纸面的逃避服刑现象,而“该减不减”“该放不放”则是另一个极端,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符合减刑、假释等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依规给予减刑等情况,没有体现刑法的宽严相济。这两种现象,都是在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干扰刑罚目的实现,审核把关不严,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等司法腐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判决的价值在于执行。严格依法执行,事关司法公信,事关公平正义。正确的执行,是为了彰显法治的力量,让公众相信践踏法律是错误的,恶行必然会遭到刑罚的报应。但如果刑事判决仅停留在纸面,严肃惩处仅停留在口头,流于形式、流于表面,恐怕会纵容歪曲司法的幻想,蔑视司法权威的心态。说到底,这些不正之风,根子上都是司法权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漏洞和偏差。
此前,杀人犯巴图孟和“纸面服刑”15年案,纪检监察机关已认定84名责任人,失守的84人严重扭曲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开具虚假病情诊断书;在不了解案情及看不懂蒙文判决书的情况下,开具《刑满释放证明书》;隐瞒巴图孟和曾受刑事处罚的事实,违规办理入党手续等。涉案人员被严肃追责也说明,身居关键岗位的人往往熟悉流程,知晓规则,长袖善舞,必须予以精准监督。
当然,法律也不是冰冷的条款,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该减不减”“该放不放”,就是曲解了刑罚的意义,过于重视惩罚而轻视教育。这中间可能是执行时对假释等政策谨慎过度,也可能是证据和评估问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部分监狱管理部门可能没有准确理解和运用减刑政策。对于在狱中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没有按照规定启动减刑程序,也折射出对犯罪分子改造效果的评估体系过于僵化。
在实际操作中,减刑程序涉及监狱、检察机关、法院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障碍、程序繁琐,也可能导致减刑申请的拖延。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监狱或相关部门可能因为担心社会舆论压力,而不愿意批准假释。有的部分地区对假释后的监督管理措施缺乏信心,对犯罪分子释放后的社会危害性评估不够科学,拒绝假释申请。过犹不及,这些过度谨慎的考虑,都是没有准确理解刑罚执行内涵的表现,都会影响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守好刑罚执行,就是守好了司法公正的“最后一公里”。制度越完善,监督越到位,程序的漏洞越少,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就越小。什么样的执行才是完美的?应当是展现法理情的统一,展现出司法机关对社会的共情,符合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统一办案标准尺度,拒绝一切投机钻营,将生效判决不折不扣地执行,既不机械执行也不随意变通,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