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项海燕
4月23日,极目新闻获悉,湖北天门法院近日对首例道教法器图案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原告陈某将一组名为“闾山法把”的图片作品向贵州省版权局进行登记,取得了“闾山法把”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作品系以道家法器为对象制作的一组图片,包含该法器的平视图、尺寸图。后陈某发现,被告天门市某经营部售卖与其案涉作品相似的商品,2024年9月24日,陈某对被告天门市某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后,遂以被告未经其授权销售侵权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天门市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7000元。
天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陈某的案涉美术图片系对闾山法把外观的客观呈现,主要用于物品展示,属于对物品外观的再现和复制,未形成新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且其未提交闾山法把拍摄底稿,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证明其为案涉图片的创作者及图片明确创作时间,陈某提交的案涉作品达不到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要求,故对于陈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天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权利的赋予并非注册登记制,而是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且保护的作品需具有独创性。作品登记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原则,登记机关并不做实质性审查。即便登记了的作品若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对本案著作权的否定性评价并不意味着对市场行为的放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即便销售商品未侵犯他人著作权,仍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进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