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陆小雨
“要不是检察官耐心化解矛盾,我和老汪这辈子怕是做不成邻居了!”近日,郑某某拿着《不起诉决定书》,向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检察院检察官连连道谢。
一年前,一场意外的碰撞,差点让两家人反目成仇。
2024年6月11日,南漳县九集镇村民郑某某和汪某某得到水库放水的消息后,都立即赶往田间抽水灌溉。狭窄的桥面上,汪某某的电动三轮车车斗不慎碰到正在取水的郑某某,致其跌落水沟。所幸被同村的杨某某及时救起。
被救起后,郑某某怒火中烧,去找汪某某理论。其间,将汪某某上衣扯烂并挥拳相向,致汪某某左胸部受伤。2024年7月9日,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至南漳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件事实,发现:双方本是多年邻居,平日关系不错,冲突纯属情绪激动、一时冲动。
“若简单起诉,矛盾可能激化;促成和解,才能修复关系。”承办检察官立即联合派出所、村干部,从“情理法”的角度积极促成和解。
走访过程中,郑某某后悔地说:“当时气昏了头,愿意赔钱道歉!”汪某某也向承办检察官表示,自己撞倒老郑是意外,老郑却故意伤人,目前伤已经好了,只是心里憋屈,本意也不想和老郑结仇,只是想出口气。
了解了双方诉求后,抓住这一契机,承办检察官及时邀请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参与,对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检察官释明案件性质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劝解:“轻伤害案件若起诉,郑某某可能面临刑罚,邻里关系恶化是两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乡里乡亲,各退一步海阔天空。”
经过多次调解,2024年9月19日,郑某某主动赔偿汪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并真诚道歉。汪某某接受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双方达成和解。2025年4月,南漳县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及双方和解情况,依法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某得以回归正常生活,汪某某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如今,两家人已恢复往来。回访中,汪某某说:“检察官不光办案,还治‘心病’!”
南漳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石忠联表示:“小案关乎大民生,我们坚持通过办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检察机关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体现,也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