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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无力抚养,3岁男童的监护人变更为奶奶

极目新闻 2024-12-04 11:15:58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绘图 刘阳

通讯员 陈永华

“感谢法院的同志变更监护人,让我3岁的孙子跟我一起生活。”日前,武汉市民李婆婆激动地说,今后会好好将孙子抚养成人。

刘晓是一名外地来汉务工的女子。2020年6月,与27岁的叶俊结婚。3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两人的婚生子叶林由父亲叶俊抚养,母亲刘晓不支付抚养费。

2024年2月,叶俊不幸因故去世,李婆婆便承担起了叶林的监护责任,母亲刘晓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履行监护职责。

为了更好地抚养叶林,李婆婆一纸诉状向蔡甸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叶林的监护权。其理由为叶林自出生起就一直由李婆婆抚养,刘晓一直未对叶林履行相应的法定抚养义务。

“立案后,我们立刻对孩子的成长环境做了调查。”承办法官姚洪亮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法庭调查,母亲刘晓母亲在武汉市内的一家工厂上班,每个月只有工资3000多元。此外,刘晓居住在工厂宿舍,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

但是,奶奶李婆婆与老伴两人生活条件较为优越。李婆婆年龄不满50岁,且老伴开了一家公司。公司生意较好。此外,孙子叶林与奶奶李婆婆有深厚的感情。目前,叶林在李婆婆居住地某小区幼儿园上学。

“申请变更李婆婆为孩子叶林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承办法官李洪亮说。然而,通过与孩子的母亲和奶奶分别进行谈话,承办法官得知,由于婆媳俩关系并不融洽,起初刘晓反对李婆婆的提议。

为此,承办法官专门找来刘晓,分析了如果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后对孩子成长的益处。最终,刘晓也同意了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蔡甸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叶俊与刘晓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应当由叶俊抚养并承担监护责任,但叶俊已去世,无法承担子女抚养义务,刘晓一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现收入较低且一直居住在工厂宿舍。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考虑到叶林长期以来跟随祖母李婆婆共同生活,建立了深厚的情感联系,且李婆婆具备抚养和教育的能力,故基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教育考虑,法院判决叶林的监护人变更为李婆婆。

据悉,此次庭审由于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庭并未传唤叶林出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黄莹 值班主任:魏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