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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名被告人被终身禁入食品领域

极目新闻 2024-10-13 20:10:18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余皓

通讯员 谭红 李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对这三名人员作出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决定。”10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黄某某、席某某、杨某某等3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判决书,督促该局依法履职。目前,黄某某、席某某、杨某某等3人已被终身禁止在食品领域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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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3年8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建立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从日常联络、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信息发布、支持配合、行刑衔接、监督制约等七个方面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堵塞食品药品领域从业禁止监管漏洞,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规定落实落地。

机制建立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涉案人员黄某某明知售卖的性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仍将其售卖给席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席某某购得该性保健品后,又将其出售给杨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随后杨某某再次转售他人,非法获利600元。

2024年8月19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黄某某、席某某、杨某某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和六个月,均缓刑一年,并处3000元至1000元不等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黄某某、席某某、杨某某实施行业禁止。

9月13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办案组前往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相关刑事判决书,督促该局依法及时对上述3人作出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决定。这也是自机制签订运行后,夷陵区人民检察院首起督促行政机关作出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决定。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我们将依托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协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更加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守住食品、药品安全底线。”10月13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胥甜 值班主任:谢礼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