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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法院审结一起电动三轮车伤人案 销售商因产品缺陷担责30%

十堰晚报 2024-09-03 15:12:42 阅读量:

日前,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三轮车伤人案,除了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外,车辆销售商也被判令担责30%。

2023年5月,竹山居民胡女士花费5000元钱,在县城一家车行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个月后,胡女士驾驶这辆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上路,在驶过人行横道时,与路人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在住院治疗期间死亡。

事发后,竹山县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这辆车是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女士无证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3年9月,胡女士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30余万元。随后,她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胡女士投保的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她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2024年5月,胡女士以涉案电动三轮车变成机动车,且车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为由,将车行诉至法院。车行辩称,事故原因并非车辆质量问题,而是胡女士操作不当,整个交易行为中不存在误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胡女士在车行购买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证明该车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车国家标准,存在产品缺陷。胡女士驾驶这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因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车辆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车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原因力的大小,酌定车行对胡女士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车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涉案电动三轮车的生产者追偿。法官说法

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工信部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驾驶此类车辆需要考取相应的驾驶证,车辆要注册登记悬挂号牌、购买交强险方能上道路行驶。

因制造、设计、警示等产品缺陷使得车辆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该产品缺陷与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生产者和销售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丁红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