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汪子轶、通讯员郭姗姗)校外供餐单位不能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也不能提供自制冷冻饮品、裱花蛋糕……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三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校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师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
校外供餐单位是指根据学校订购要求,将加工好的食品配送到学校,供学生和教职工食用的单位,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与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息息相关。
黄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食堂“开学第一餐”行动。(黄冈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规范》明确了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校外供餐单位应当保证食材新鲜,不应采购直接入口的熟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野生菌类、河豚鱼、织纹螺以及泡发时间过长的木耳、银耳或米面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冻饮品、裱花蛋糕。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为了让孩子吃上温暖安全的饭菜,校外供餐单位烧熟后的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摄氏度以下的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烧熟后至食用时间需超过2小时的,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摄氏度以上(热藏),且其食用时限不得超过4小时。
《规范》对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和退出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校外供餐单位需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近3年内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鼓励校外供餐单位使用“互联网(物联网)+封签”等技术,确保配送过程安全。
为了让全社会参与到共治监督中来,《规范》明确学校应大力推行家长“双随机陪餐”制度(随机抽取陪餐家长、随机选定陪餐时间),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供餐满意度测评,组织两次家长代表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抽查走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