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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郑渊洁“身心俱疲”的侵权官司,法律专家建议这么做

极目新闻 2025-03-01 17:35:37

极目新闻记者 付瞰

近日,“童话大王”郑渊洁宣布停止更新社交媒体告别公众,多种因素让70岁的郑渊洁做出了这一决定。在最后一次接受媒体采访过程中,他谈及AI的写作效率远超人类,写不过AI了。

在他的微博停更之前,他还发布了“从2002年开始对710个侵犯我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在先权益的侵权商标进行维权,当时我47岁。22年来我只维权成功了38个侵权商标。这38个维权成功的侵权商标,每个的维权经历堪比电影大片。还有672个侵权商标没有维权成功。已达古稀之年70岁的我对侵权商标维权感到身心俱疲”。

郑渊洁所指的是他创作的“舒克”“贝塔”“皮皮鲁”等经典文学角色名,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被用于企业商标。

关于这一法律问题,3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肖鹏博士。

著作权与商标权功能不同

极目新闻记者:关于著作权保护和商标权保护,法律中是怎么规定和指向的?

肖鹏:著作权与商标权功能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形式(如郑渊洁创作的“舒克”的故事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取得。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改编、传播或利用作品进行商业开发。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商标需通过注册取得专用权,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禁止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否则可依据第三十二条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禁止恶意注册,否则可依据第四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将知名角色名称纳入“在先权利”范畴。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补充救济。根据第六条,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标识,导致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恶意注册知名角色名称构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追究责任。

我国法律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角色名称的创作权益,通过《商标法》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填补跨类混淆的规制空白。

郑渊洁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四大难点

极目新闻记者:郑渊洁诉侵权商标的难点在哪里?比如,确认时间先后?确认两者之间的关联?

肖鹏:据报道,郑渊洁注册了多个商标。大概率他并没有在45个类别全部注册和使用商标,这些商标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也很少。郑渊洁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遇到的难点在于在先权利与知名度的举证难、恶意注册的认定严、跨类保护的门槛高、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时间窗口窄。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维权需证明“舒克”等在商标注册前已具备广泛知名度。但在实践中,早期知名度证据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年代久远难以完整举证。举证成本高、周期长。

实践中,法院认定恶意注册需证明权利人已实际使用商标(如出版物、衍生品),侵权方明知或应知该商标存在(如地域重叠、行业关联),且侵权方具有攫取商业利益的主观意图(如批量注册关联商标)。需提供商标使用记录、侵权方与权利人的潜在联系(如商业合作洽谈记录)等证据链,较为困难。法院通常也要求侵权方证明商标与抗辩理由的“合理性关联”,否则会否定其正当性。

商标法上商标的意义在于使用,作用主要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并非所有以角色名称注册的商标,都能永久地排除他人跨类别注册与使用商标。普通商标仅在注册类别内受保护,跨类维权需以“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前提(《商标法》第十三条)。未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的跨类保护较为困难。“舒克”作为文学角色,在工业阀门等领域难以直接适用驰名条款,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混淆性使用)救济,证明难度显著增加。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权利人需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超过5年则撤销门槛大幅提高(除非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为其他商标权人也有相应的权利,其合理使用的注册了较长时间的商标,不宜被撤销。郑渊洁案中,郑渊洁创作的角色形象早已深入人心,部分被诉商标注册时间较长。若无法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维权将面临更高举证责任。

郑渊洁案反映了商标制度旨在区分商品来源,而非赋予权利人绝对垄断权。既要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也需遏制恶意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被使用,可能被撤销。若商标未被实际使用,他人合理注册使用可能被认可。

创作者可以从创作初期开始,对核心角色名称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

极目新闻记者:如果您是郑渊洁,应该怎样防止侵权?

肖鹏:郑渊洁可以从创作初期开始,对核心角色名称主动进行45类全类商标注册,尤其应在核心衍生商品(如玩具、服装)和易被抢注的工业品领域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切断他人“搭便车”的路径,避免陷入跨类维权的商标须是“驰名商标”的被动局面。

同时,定期在注册类别中使用商标(如出版衍生品、联名商品),留存销售合同、广告投放记录等证据,防范“撤三”风险(《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委托专业机构监控商标公告,对抢注商标在初审期内提出异议(《商标法》第33条)。对同一主体注册的系列侵权商标,可批量申诉,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舒克服饰案”判例作为类案,提高效率。

在商标争议中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实现权利保护的叠加效应。通过司法判例推动规则完善。

责任编辑:王原贵 值班主任: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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