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老人托女儿代管存款,要求女儿返还时,女儿却拿出一份赠与协议,不愿意返还。究竟是保管还是赠与?这份赠与协议真的将老人的养老钱“赠与”了女儿吗?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新虹桥法庭就受理了一起涉老人“养老钱”的合同纠纷。
原告许阿婆今年80岁,育有两女,因重病后无法独自居住,被小女儿杨某送进养老院。入住养老院前,许阿婆把仅有的38万元积蓄以银行卡和定期存单的形式全部交给杨某保管,并告知杨某银行卡密码。
原告许阿婆诉称:
2022年开始,杨某在其母许阿婆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取走或消费许阿婆的积蓄,共取走定期存款350,000元,现金取款80,100元,消费2807.89元,扣除用于养老院的费用,侵占的钱款合计383,715.63元。许阿婆为支付养老院费用向杨某索要这笔积蓄却被拒绝,无奈将杨某告上法庭。
被告杨某辩称:
原告主张的35万元定期存款是原告对被告的赠与。该协议为打印件,按有原告手印,其中载明:
赠与人:许阿婆
受赠人:杨某
赠送人许某某自愿立约如下:兹因从2000年到现在受赠人杨某一人在生活上无微不至地照顾和关心我……经慎重考虑,我将名下的某银行定期存款35万无偿赠送与杨某,希望其今后更加尽心尽力照顾我的晚年生活,双方郑重订立赠送协议,特此存证。
然而,原告许阿婆却表示自己不识字,根本不知道这份协议的内容,也从来没有签过这份协议,上面的手印可能是杨某在带其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时欺骗自己印上去的。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许阿婆和被告小女儿订立的赠与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本人、案外人陈述及户口本所载,原告许阿婆文化水平为“文盲或半文盲”,仅能认识自己姓名和数字、会打麻将。尽管被告杨某及其律师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订的协议尽到审查义务并全面诚信地履行,但难以认定原告的文化水平能够使其完全理解赠与协议的内容并知晓其所反映的权利义务。被告主张协议签署前其曾向原告逐字宣读协议内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法院认为该赠与协议即使有原告手印,亦无法证明协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难以认定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已签订的财产交接单,本案中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应被认定为保管关系。
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小女儿扣除合理赡养支出后向许阿婆返还剩余部分36万元。案件判决生效后,小女儿未提出上诉并已将钱款归还许阿婆。
法官说法:
赠与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就赠与协议等合同的效力而言,其构成的有效要件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在协议中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理解协议内容及其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协议不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即使有签字盖章也应当认定为无效。为保证赠与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在签订协议时保留录音录像证据,或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见证并签名、捺印、确认。
子女是否可以任意支配老人财产?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赡养等名义窃取、骗取、强行索取或擅自处分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应提高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的意识,若将财产交由子女保存或代管,在交接钱款时应注意留存证据,并就钱款去向同子女保持沟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亲情是人类最珍贵的情感。同时,尊老、敬老、养老、助老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广大子女在金钱和亲情面前都能做出恰当抉择,在处理家庭事务时能够尊重老人意愿,不要为了利益在家人之间留下难以愈合的情感裂痕。同时,社会各界也应更加广泛地关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更加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在全社会提倡道德观念、责任意识与和谐家风,为老年人的幸福晚年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