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画像)
近日,沉寂已久的“梅姨案”有了新消息,一律师称,人贩子“梅姨”已被抓。此后公安机关表示,“梅姨”在广西柳州被抓到消息初核不实,其他消息正在核实中。与此同时,有媒体发现,“梅姨”已被多家公司及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包括农业发展、品牌设计、生物科技、餐饮管理等多家公司及多名自然人,国际分类涉及农林生鲜、医疗用品、服装鞋帽、餐饮住宿、广告销售等。其中十余枚商标已注册成功。
“梅姨”,一个是疑似罪行累累被全国通缉人贩子的“称谓”,竟然堂而皇之成为具有商业价值并可以获取商业利益的“商标”。公开资料显示,梅姨案涉及9名被拐儿童,目前还有3名未找回。但凡正常人,对此事的基本反应都是,人贩子“梅姨”怎配当商标。
无论相关商家主观上有没有恶意,“梅姨”二字,都事实上成了他们的“聚宝盆”,客观上也都给被拐走的孩子和被伤透的失孤家庭,造成了现实伤害。基于这些,在大众眼光里,将“梅姨”申请成商标的行为,不只是蹭热点,更是无底线牟利。尤其是在“梅姨”已经成为人贩子代名词和一个代表符号的社会背景下,将“梅姨”商业化的行为,也是对社会良知的一个挑衅,伤害了大众的朴素情感。如此,也别怪大众会质疑相关商家,良心会不会痛,钱赚得烫不烫手。
有人说,此“梅姨”或许并非彼“梅姨”,只是巧合和重复而已,大众也不要多想。稍微深究一下,就会知道,这种论调很可能站不住脚。随着5名涉申聪被拐案犯罪嫌疑人的落网,2016年、2017年,“梅姨”这个名字浮出了水面,而根据网上公开信息,已注册成功的“梅姨”商标,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基本都是在2017年之后,若这真的是“巧合”,是否过于蹊跷。
即使从法律角度看,把“梅姨”申请成商标,也经不起推敲。《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至于什么才算“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给出过明确说法: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如今更值得深究的是,即使某些商家真的不知道“梅姨”在社会语境中的人贩子含义,属于“误操作”,但审核商标的相关部门,难道也不知道该词可能给大众造成何等伤害?这好像说不过去。过于久远的“梅姨”商标,可以既往不咎,至少2017年以后通过审核并给予注册的“梅姨”商标,总要给个解释和交代。
商标注册的乱象由来已久,解决复杂问题也没有捷径,还是要谨遵法律规范,尊重民众情感,把好商标注册的“审核关”。一个基本共识是,商标申请与注册,不能再这么“乱飙”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