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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街办对金盆山公司再三坚持:“有争议需确权”却暗中操作、私自“确权”并以“限45天内与金盆山解决产权归属争议”的条件跟他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仍然要求金盆山公司“需法院确权”故意对金盆山公司隐瞒实情长达16个月之久……… ●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金湖街办以“被征用对象产权归属有争议,需法院确权”——要求金盆山公司先“确权”,再洽谈、签订有关拆迁和补偿协议; ●2014年7月4日,金湖街办向我公司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称:“被征用对象产权归属双方有争议,经街办研究决定:限双方(争议)在七日内协商解决,否则予以强制拆除待确权后再支付补偿款”: ●2014年8月4日,金湖街办就将该“需确权”的被征用对象拆迁补偿事宜跟他人签订协议。其中一条款:“本协议签订之后按合同总金额50%付款,余下50%款项在双方产权归属争议解决之后付清(限45天内解决)”; ●2014年8月到2016年1月 金湖街办故意隐瞒已跟他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实情,继续以“需确权”为由来欺骗金盆山公司; 附件:①金湖街办于2014年7月4日下达的《拆除告知书》; 附件:②金湖街办暗中操作与他人签订的征用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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