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降价的车型,不仅没有按原价(厂家指导价)购买,反而还多花了7000元,我认为被欺骗了,同一款车型三个价(13.58万、12.98万、12.88万),谁才是真实合法的?消费者欲打官司追讨损失,由于本案将揭露4S店欺诈消费者的潜规则黑幕,敬请媒体关注此案。 一、基本事实 本人陆剑雄于2016年03月05日自武汉市东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4S店购买了一辆2016款长安CS75自动精英型多用途汽车,并于当日以分两次刷卡的方式(一次刷卡记录是2016年03月05日下午一点零八分,金额为60000元:一次刷卡记录是2016年03月05日下午一点零九分,金额为75800元)交付汽车款项共计135800元,该公司给本人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事后,本人发现该发票显示车价为128800元,而长安汽车公司官网显示该车型唯一首发价格为129800元。至此,本人发现该公司存在价格欺诈,致使本人多支付了7000元。至今,为与该公司交涉退款事宜,本人误工及交通等损失达800元。 此外,本人提车时该公司居然没有提供合格证和临牌,本人在为新车上牌路上被交警查扣,交警拟吊销本人驾照并罚款2000元,经解释沟通后仍然被罚款100元。该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本人处于严重违法的危险状态。 本事实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人的刷卡记录和长安官方网站图片、相关单据及其他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二、商家违法事实 1、违法行为一:没有明码标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当时销售员是向我口头报价,也没有向我提供价格清单,属于没有明码标价,洪山区物价局调查人员也已证实。 2、违法行为二:提供的商品对我的人身和财产有重大安全隐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人提车时该公司居然没有提供合格证和临时牌照,本人在为新车上牌路上被交警查扣,交警拟吊销本人驾照并罚款2000元,经解释沟通后仍然被罚款100元。该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得本人处于严重违法的危险状态,该事实有交警处罚单据为证。 3、违法行为三:价格、发票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销售人员当时口头报价2016款长安CS75精英型13.58万元,说是厂家指导价,后经我向长安官方客服核实,长安公司仅于3月22日对全国宣布同款车型上市唯一指导价12.98万元(有官网报价截图和官方客服电话录音为证),说明当时销售人员欺骗了我付款交易。 之后,发现发票上车价显示12.88万元(与官方唯一指导价12.98万元非常接近),新车的购置税、上牌、保险均以该发票办理登记,可以说12.88万元就象钢印一样打在本新车上,12.88万元就是这辆新车的真实价值。 之后,我向4S店追索多支付的7000元,该4S店经理狡辩说:还有一些精品的发票没有开。我有证据证明:商家仅送给我市场价值不足200元的水货脚垫、坐垫、后备箱垫,且这些所谓的精品全部是赠送给我的,赠送的东西为什么要开发票。 在相关部门前去调查时,该4S店诬陷我,说是经过我允许才低开发票的,低开发票是违法行为,本人不会参与,更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我当时已和另一名工作人员去仓库提取新车,验车去了,所有的手续都是销售人员代办,临离开时,才将一袋东西给我说是车辆办证所有资料,并未向我说明任何情况。 三、本人认定(咨询了律师也认定) 本人及律师认为该公司有明显违法行为,该车型原价应为交易发票价12.88万元,使我多付了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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