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您好! 看了贵报2016年3月4日A05版刊登的武大中南医院“暴力鉴定中心”两天为11人验伤的消息这一则内容后,对其首例74岁王爹爹四天前,脾气火爆的儿子又打了他。医生对王爹爹胳膊、胸前、额头的挫伤进行了测量,但受伤的总面积并未达到15平方厘米的“轻微伤”标准,因此只能鉴定为“没有受伤”。 拜读这一案例后,读者认为该鉴定中心鉴定人坚持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擦伤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以及该标准》附录A损伤程度划分原则A6即等级限度的第3款之规定,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对王某来说,不按照“轻微伤”标准的鉴定是正确的,但是对鉴定为“没有受伤”不能认同。 依据贵报刊登的案例内容,被鉴定人王某机体3处受伤总面积(也就是累计面积)虽然未达15平方厘米,但前提说明已经受伤,这就不能说他“没有受伤”。若鉴定“没有受伤”,对王某来说未免太不公平。 王某身上没有损伤,他去鉴定中心干什么?而法医对王某损伤检验(测量)说明已有损伤,只不过累计数据未达“轻微伤”的标准而已。 王某被儿子打伤,拿到“没有受伤”的一纸鉴定,不仅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另一方面还会导致王某报假案、讹诈、还有诬陷儿子之嫌,而承担法律责任;法庭审理、判决也有一定的难度。 读者认为,该例可鉴定意见为“有伤,但未达轻微伤标准”或“有伤,由于总面积未达轻微伤标准,不鉴定为轻微伤”。可做参考。 建议王某“重新鉴定“。 读者:周文镛(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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