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李大妈出门逛街,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李大妈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结果烫伤了嘴。大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对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未予支持。(据12月1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消费者试吃商家的食品,因此受伤,这比较罕见,还因此找商家索赔,这就更罕见了。说是试吃,实则未经他人许可,擅自拿别人的东西吃了,结果让嘴巴受伤,这难道不该自认倒霉?
友情提醒:刚炒的栗子有炸裂危险(视频截图)
古训“非礼勿动”,未经他人同意,就不能擅自动他人的物品,这是起码的文明与素养。商家摆在门口的食品,水果也好,炒货也好,是为了叫卖,也许可以提供试吃,消费者感到满意就购买,但是否能够试吃,也要问一下商家,不等于摆在店外的食品就默认可以试吃。如果走过路过,都抓一把试吃,人家的生意还做不做?未经许可,拿着吃了,商家没计较也就罢了,还以吃坏了嘴巴为由,找商家索赔,这就不可理喻了。
如果是消费者付了货款的食品,消费者在食用后,因为食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牙齿磕伤,或身体受到其他的伤害,提起索赔,还说得过去,那也要看消费者自身有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不能一概而论怪到商家头上。常说性急吃不得热豆腐,这是常识。如果商家提供的是热食,消费者自身就有注意避免烫伤的责任,不能因为张口就吃,被烫伤了就怪商家,这于情于理说不通。
以李大妈试吃炒栗子来说,拿到手上就能判断栗子的温度,自己拿着吃的,又没经商家许可,吃烫了嘴,这能怪谁。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原告系成年人,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试吃、是否适宜试吃进行合理判断,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系生活常识,原告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被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的判决受到网友称赞,就在于维护了常识,维护了常情常理,也因此维护了公平正义。网友的评论一针见血,认为吃栗子烫嘴,可能是吃得太快了,也许趁店员正忙着没注意,拿着就吃,没顾得上栗子的温度。这幸好只是烫了嘴,如果噎着了或者发生其他的意外,那商家岂不更是要摊上事了。
好在法律是公平的,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不会去过度追责。这也提醒消费者,商家的食品,如果未经同意,不要径直试吃,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