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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报废” 修车公司该担责吗?

扬子晚报 2022-12-22 22:34:05

扬州市民小刚(化名)夫妇于2009年年底买了一辆轿车,2018年12月底,这辆车就因触发“3个周期未检验”的标准被强制报废。事件背后涉及小刚夫妇与修车公司的矛盾,为讨要车辆强制报废产生的损失,小刚夫妇将修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承办法官披露了详细案情。

为维修费起争执爱车被迫留置修车公司

小刚和阿珠(化名)夫妇当初买车花了十几万。2015年11月,小刚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损,小刚负次要责任。2016年初,高邮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联系到小刚,想承接这笔维修业务。小刚表示,当时该公司承诺,维修费他们只要承担30%,余下的70%由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保险公司直接交涉理赔。小刚答应了。

2016年3月,该车从事发地兴化被拖运至高邮某修车公司进行维修。汽车修好后,修车公司核算下来的维修费是29034元,但与对方保险公司的交涉却不大顺畅,公司遂要求小刚交付全部修车款后才能取车,小刚自然不能接受,双方发生矛盾。2017年6月,修车公司函告车主,要求付款提车。此后,双方就修车费用纠缠不清,公司也以“未缴纳维修费”为由留置汽车。

车辆“被报废”车主还被修车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9月,小刚夫妇收到交警部门发来的《机动车逾期检验告知书》,告知至2018年12月31日,这辆汽车将达到触发“3个周期未检验”的强制报废标准。他们这下急了,眼看就要临近强制报废的最后期限,可修车公司扣着车无法进行检验。2018年12月25日,小刚再次到修车公司交涉,双方依旧争执不休,其间还报了警,结果不欢而散。小刚没能取回车,几天后汽车被强制报废。

这辆车才买了9年就被强制报废了,小刚夫妇估算了一下,这辆车如果没“被报废”,可以卖得7万多,报废后的残值只有500元。他们认为,损失应该由修车公司赔偿。

而修车公司先将小刚告上法庭,要求给付维修费用。最终市中院二审裁决小刚给付维修费18000元。

修车公司该负责吗?法院认为留置车辆合法

前段时间,小刚夫妇来到高邮法院,一纸诉状将修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因汽车强制报废而产生的损失75000元。

日前,高邮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小刚表示,当初对方口头承诺只要其承担30%的维修费,现在却要他全额支付,是公司不讲信用。而被告公司称,小刚的说法没有依据,并且办理保险理赔,需要原告去对方保险公司签署法律文件,但原告始终不予配合,这才导致保险公司该支付的费用迟迟无法到位。

涉案的保险公司称,他们根据汽车维修方案和报价确定损失金额为28934.64元,并于2016年7月完成修复验车审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已于2019年3月将理赔款18831.25元直接支付给阿珠。

那么到底谁是谁非?该案的承办法官分析: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被告有无留置扣押汽车的权利。答案是:有。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法院认为,本案是由车辆维修合同纠纷引发,原告在车辆维修结束后未及时给付维修费,被告公司留置维修的案涉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原告提出的在车辆维修前被告公司员工曾口头承诺可向对方保险公司理赔,其只需按照责任比例给付部分维修款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此也不认可;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原告作为车损的直接权利人,也应积极配合被告公司完成车损理赔手续。原告既未配合被告向保险公司理赔,也不履行维修费的给付义务,致使案涉车辆在留置过程中因未及时年检而被强制报废,该损害后果并非因被告保管不妥所致,被告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据了解,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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