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子经常性谩骂、训斥妻子,并偶有扇耳光、吐痰等行为,且在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后,妻子多次报警和就医。日前,青岛崂山法院审理该起离婚诉讼纠纷,认定经常性谩骂侮辱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并据此判定被告男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据了解,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该男子与妻子发生争执时,经常性谩骂、训斥妻子,并偶有扇耳光、吐痰等行为,在双方对抗中妻子明显处于弱势,争执的结果多为妻子屈从。且在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后,妻子多次报警和就医。
后妻子起诉至崂山法院,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崂山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认按照原告53%、被告47%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原告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原告存在焦虑且轻度心理问题,认定被告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精神,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正如法律规定的这样,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俄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法官提醒,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拒绝沉默、用好法律,向家暴勇敢说不!
记者 李自强 通讯员 范天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