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高达)当前,大闸蟹已进入销售旺季。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大闸蟹市场监管执法,严查虚假广告、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相关典型案例如下。
1.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西风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称当事人在天猫“蟹太太旗舰店”网页上宣传“2020年售出大闸蟹32000000+只、2020年服务客户量4000000+”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其发布的“横扫全网独占鳌头 2020年大闸蟹卡券[类目销售量] [品牌搜索量] NO.1”“第二届全球经济财富共享论坛,备受新西兰第38任总理约翰.基先生推崇”“黄晓明x60+位明星网红都在吃蟹太太大闸蟹”“2020年售出大闸蟹32000000+只”等内容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而“2020年服务客户量4000000+”为当事人将2020及2021年天猫店铺的访客数作为其服务客户量的统计数据,上述广告页面为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撤除上述商品详情网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短视频平台直播间主播朱某对销售商品作虚假现场说明案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其通过短视频平台店铺“阳澄锦绍生鲜旗舰店”购买大闸蟹10只,实际收到大闸蟹8只。经查,该店铺经营主体为昆山某蟹业有限公司,消费者实际是从与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主播朱某的直播间购买了商品。当事人在直播间进行带货时,宣传加入主播粉丝团购买阳澄锦绍生鲜旗舰店的大闸蟹8只,会多送2只,发货10只,但消费者在实际购买后只收到8只大闸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8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3.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刁某以非阳澄湖大闸蟹冒充阳澄湖大闸蟹案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刁某正在其农家乐经营场所将大闸蟹装入带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包装盒。经查,当事人向相城区某大闸蟹经营部购进其他地区产大闸蟹后,装入带有“阳澄湖大闸蟹”字样的包装盒并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还有“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沙家浜镇阿琴水产经营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及“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蟹都汇水产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公布。
(编辑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