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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的宠物狗餐馆内咬伤男童,老板被判承担30%补充责任

极目新闻 2025-04-14 21:10:04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梁军

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判决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枣阳法院

2023年7月23日,李某某带着妻子、女儿、外甥小乐一起到赵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就餐。同一时间,周某某及其母亲带着自家的小狗也到该店用餐。席间,不到两岁的小乐围着餐桌不停地走动。

李某某一家吃完饭收拾东西准备离开时,周某某的小狗将小乐右腿咬伤。

事发后,李某某要求周某某支付狂犬疫苗费1800元,周某某只同意支付300元。双方争执不下,李某某遂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登记载明上述店内发生的事实。

小乐在被狗咬伤后,被家人送到医院清洗伤口并注射多针狂犬疫苗,医疗费用共计花费1814元,支付交通费200元。后双方因赔偿费用协商无果,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将小狗的主人周某某、店家赵某某诉至枣阳法院。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某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其小狗负有管理责任,小狗在饭店将原告小乐咬伤,其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对来饭店就餐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赵某某没有阻止小狗进入饭店,致使小狗咬伤原告小乐,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一方面,小乐系不到两岁的小孩,其监护人应对其负有监护责任。小乐在饭店这样的公共场所玩耍,原告的监护人更应当关注小孩的行为,让其远离伤害的危险。但小乐的监护人在知晓小狗可能伤害小孩的情况下,仍放任小孩在饭店内任意走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认定由小乐一方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狗主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80%的赔偿责任,火锅店老板赵某某承担周某某赔偿金30%补充责任。

根据小乐母亲提供的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核定原告的损失为2014元,法院判决周某某赔偿1611.2元,若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周某某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赵某某在483.36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赵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周某某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经过承办法官的判后答疑,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周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饲养宠物是公民的权利,但也要履行必要的义务和责任。”承办法官提醒,养犬人在携带宠物出行的同时,需牢记规则、严守安全、扛起责任,履行好义务,避免宠物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责任编辑:叶晓英 值班主任:谢礼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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