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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湖南一公司老总被判刑!

红网 2025-01-02 00:18:19 阅读量:

众所周知,当一家企业被宣告破产,它的资产、债务都将进入法定的处置程序,根据具体的情况,部分债务可能会被减免。

那么,若是有人为逃避债务,钻法律“空子”呢?

2024年12月31日,记者在湖南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了全省首例“虚假破产”案件。

2020年9月,张某委托某会计事务所对自家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张某向会计事务所提交了篡改的公司原始财务凭证及相关资料。会计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报告》,显示公司资不抵债。

张某于2021年6月向岳阳中院提交《资产清查报告》,以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一个月后,岳阳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理。管理人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总申报金额为1.28亿余元。

可随着破产程序的推进,张某“假破产、真逃债”的实际情况逐渐浮出水面。

2022年11月16日,岳阳中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尚不确定为由,驳回该公司的破产申请。

据查,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要求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给他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59万元。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虚假破产罪。

岳阳市君山区法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同时,张某通过伪造员工工资支出、重复计账、虚列公司借款的方式使公司承担虚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因法院审查后驳回其破产申请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法院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虚假破产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张某返还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59万元。

湖南高院指出,本案是全省审理的首例虚假破产案件,唤醒了“沉睡中的罪名”。本案通过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对潜在的逃废债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维护了破产法的严肃性。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增强社会诚信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叶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