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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要求全体学生签署含有不当内容的“承诺书”?当地教育局通报

极目新闻 2024-12-25 21:12:42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杨锦英

12月25日,有网友发视频称,广东梅州五华县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签署承诺书,承诺出现自杀、自残行为均与学校无关,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主张赔偿。当日,五华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已在调查处理。

网友在12月25日发布的视频中称,水寨中学要求所有学生必须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为:“我将永远珍爱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活,珍惜生活。无论什么原因,无论什么理由,我都不会放弃生命!在人生道路上,保持乐观的态度,去奋斗!去拼搏!如果我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均与学校无关,我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不会以任何理由向学校及学校工作人员主张任何损失和赔偿,也不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网络视频截图

据五华县政府官网介绍,水寨中学创办于1914年,是五华县唯一一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全封闭管理。

12月25日,极目新闻记者私信咨询视频发布者,暂未获回复。水寨中学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五华县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很多关于此事的咨询电话,已经在调查处理中。

如果此事属实,这样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引发不少网友热议。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如果网传情况属实,该承诺书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林小明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按照现行学生入学年龄推算,大多数中学在校学生仍属于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承诺书的行为并非纯获利益,也难以证明与学生的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没有经过学生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认的行为无效。

林小明表示,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还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让学生签订上述承诺书,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在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该做好的是教育、管理职责,避免产生诸如校园霸凌或者变相体罚等情形出现,关注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而不应当是签订承诺书这类材料来掩耳盗铃。

25日晚,五华县教育局发布通报:

12月25日,网络平台反映水寨中学要求学生签订《承诺书》的情况,引起广大网友关注。该局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开展核查。

经查,12月23日下午,该校组织开展“珍惜生命”主题班会,并现场签订含有不当内容的《承诺书》。对此,五华县教育局责令该校立即收回已签订的《承诺书》予以作废处理,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全县通报批评,要求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解释说明。

下来,五华县教育局将举一反三、加强管理,督促各学校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关爱学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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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晓英 值班主任:谢礼逵